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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500公里以上赛程赛鸽放飞前,要让其饮水、喂食,待赛鸽休息安定后再司放,严禁野蛮司放。司放后即用电报或电话将司放时间、天气、地点、赛程报告总裁判长。
三、司放时,有雾待清,有雨待晴,如当日天气变化有碍信鸽归巢,司放裁判长有权决定更改司放时间。
四、司放裁判员严禁私自带鸽往返,一经发现没收其鸽,取消其司放裁判员资格并降低裁判员等级。
五、运输途中,如有赛鸽逃笼或笼封被破坏,其他赛鸽应重盖暗记后司放。如在司放现场起放前发生逃笼现象,司放裁判长有权决定立即开笼司放,起放时间则以逃笼时间起计算。
六、1000公里以内的赛项,司放裁判员不得少于3人。1500公里以上的赛项经上级协会批准,司放裁判员可减为2人。司放前,应在司放地给赛鸽另行加盖暗记(章)。暗记(章)可由司放地信鸽协会提供,也可由司放单位加封自带。如自带加封暗记(章),应在监放裁判员的监督下开启暗记(章),经监放裁判员验证后才能加盖。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监放裁判员在信鸽竟翔监放单上盖章留底备查,并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监放
一、监放的首选单位为中国信鸽协会所属会员单位或下属协会,其次为各级体委或体总,最后为政府机关。
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的信鸽组织(含俱乐部、赛鸽棚)均不能成为中国信鸽协会信鸽竟翔有效监放单位,否则其成绩视为无效。
二、监放裁判员或司放当地的信鸽协会,体委或其他政府机关的监放人员对司放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信鸽竟翔监放单上所列的笼数、鸽数、笼封是否完好,司放裁判员的裁判等级和人数等逐一验证,确认无误后准其司放。司放后,请认真、逐栏目填写信鸽竟翔监放单,签名后加盖监放单位公章。无信鸽竟翔监放单或有单无章者无效。
三、只允许在司放地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监放裁判工作。由上级鸽会指派的异地裁判员只负责竞赛的监督工作。省(区、市)鸽会担任比赛的监放单位时,只限在协会会址所在地。
四、监放过程中,监放裁判员或监放人员有权对违反信鸽竟翔规则的现象向司放裁判员提出意见,并如实填写信鸽竟翔监放单。对违章行为的处理则由司放裁判长决定。
五、监放裁判员或监放人员必须在二人以上。
六、监放裁判员或监放人员应配合竞赛单位做好司放工作,并有义务向比赛主办单位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报到
一、赛鸽归巢后,参赛者应迅速到指定地点报到,将姓名、鸽棚号、赛鸽的比赛暗号(无暗号或暗号模糊者不计)、足环号码、性别、眼砂、羽色等填入信鸽竟翔归巢报到顺序表。获得报到顺序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所有权证(足环证)、鸽钟送鸽复验。否则,报到顺序号作废。
二、可采用持鸽、电话、鸽钟等几种报到方式,各地根据实际条件酌情而定。持鸽钟报到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鸽钟、归巢鸽、信鸽竟翔报名单,所有权证(足环证)到指定报到点报到。
三、验鸽时必须有二名以上裁判员在场,将赛鸽的有关情况等级在册,排列序号,根据实际飞行的距离计算分速确定名次,经裁判员签证方为有效。
四、赛鸽司放当日或次日归巢报到的比赛,必须有一名裁判员是上级协会指派的非主办单位的裁判员。赛鸽司放两日后归巢报到的比赛,由裁判委员会依具体情况决定。
五、埠际比赛应互派裁判员,各地第一羽鸽归巢时,立即以最快速度报比赛主办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查棚
鸽主应妥善保存归巢优胜鸽。等候查棚裁判员复验。凡查棚前出现死亡、丢失、羽毛严重损坏及疾病引起的丧失飞翔能力而不能复验的赛鸽,取消其成绩。
第十六条比赛距离和分速计算
一、比赛空距的丈量,必须使用不小于450万分之一的地图(经国家测绘局审批),选择地图上有标志的点,按比例尺进行计算,或请国家测绘部门测定,并报上级信鸽协会。
二、根据鸽点起放点的不同情况,比赛的实际空距允许有正负5%的误差。
三、起点以司放现场为座标,终点要求测量到户。
四、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日出日落时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统一计算时间,并以此计算平均分速。
日出日落时间计算法之例举:
假设江苏省镇江市5月10日举行信鸽竟翔赛
(一)放鸽时间为5月10日,5:30
(二)省会城市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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