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
⑸如实填写优胜鸽查棚验鸽报告单,并请会员在优胜鸽查棚验鸽报告单上签名。
⑹对有意拖延不予合作或查棚中发现舞弊行为的会员,报总裁判长后取消获奖名次并视问题性质,给予必要的处分。
8.记录裁判长及裁判员
⑴记录裁判长负责竞赛期间的记录工作。
⑵赛前,准备好各种比赛表格,集鸽后准确无误地列出参加竞赛的鸽数、笼数,将信鸽竟翔报名单及时汇总报告总裁判长。
⑶依实际集鸽情况按编号顺序将信鸽竟翔报名单装订成册。
⑷负责赛鸽归巢的报到记录,协助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检验归巢鸽及有关证件,计算成绩,统计归巢羽数。
⑸一旦出现创新记录,立即报告总裁判长。
⑹在竞赛记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总裁判长。
⑺协助总裁判长或报到、查棚裁判长进行获奖鸽的查棚工作。
⑻编印比赛成绩册,送总裁判长审核后公布。
第三章竞赛通则
第九条报名
一、全国比赛参赛鸽主必须是中鸽协会员,参赛鸽应佩戴全国统一足环,交纳报名费,并根据竞赛规程办理有关手续以取得比赛资格。除组委会规定的计时软足环外,参赛鸽不得佩戴其他任何足环,如私人环或纪念足环(限一鸽一环);会员也不得在赛鸽身上做任何私人标志,否则不允许参赛。
二、认真填写信鸽竟翔报名单(一式两份)。未填写信鸽竟翔报名单的会员赛鸽不能参加比赛。涂改、填错栏目的信鸽竟翔报名单视为无效。
三、参赛者在信鸽竟翔赛中不得弄虚作假,如伪造暗记,或在中远程赛项中设置A、B棚,一旦发现取消其比赛资格及获奖名次,追回奖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赛或开除会籍的处分。大奖赛要追究其
法律责任。
四、指定鸽比赛,应按比赛规程规定选择同等羽数的赛鸽参赛,报名时认真填写赛鸽环号,一经指定不得更改。
第十条集鸽
一、根据比赛规程,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办理集鸽手续。
二、参赛者应按规定办理集鸽的有关手续。
三、集鸽裁判员必须依信鸽竟翔报名单认真核对赛鸽足环号码,凡不符者,该鸽不能入笼。剔除病鸽(同时将其从信鸽竟翔报名单上删除),验收合格的赛鸽入笼,入笼时必须有二名裁判员在场查验,并在信鸽竟翔报名单上签章。
四、比赛主办单位的协会工作人员或裁判员如送鸽参赛,应在会员代表的监督下由集鸽裁判员按规则要求集鸽,其赛鸽应分散装笼参赛。
五、鸽笼门必须使用有文字的专用印模封口,加压铅封,不得使用铁丝穿封,必须使用棉线或尼龙绳线穿封。
六、赛鸽应加盖暗记(暗章),或加套比赛软环。
(一)暗章必须到指定合法商店刻制,不得使用私人刻制的暗章。取章时,由刻制商店密封。
(二)取回的密封暗章在使用前竟委会主任保管。使用时,当众验核、开封。
(三)暗章使用后,当众销毁底座,保留印模以备检查。可放地加盖暗章时,应在信鸽竟翔监放单上盖印留底备查。
七、集鸽工作结束后,集鸽裁判长、检查裁判长、司放裁判长共同点数封笼。如隔日装运,存放时应通风,必须有三名以上裁判员通宵护守。
第十一条运送
一、创造条件争取以最快、最稳妥的载运工具将赛鸽运到司放地。
二、装车和卸车时要清点笼数,检查鸽笼和铅封是否完好。
三、途中按时供水、供食,翻换鸽笼位置,装运赛鸽的车辆要有三人以上值班,裁判员不得擅自中途离车和装卸鸽笼。
四、到达司放目的地后,鸽笼随时必须有三人以上护守,绝对不允许委托他人或当地监放单位代为守护。监放单位应协助司放单位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五、事先与当地信鸽协会、体委或体总及政府机关联系,请其协助司放工作和核验有关证件。
六、长距离项目,如集鸽数量少,只能派两名司放裁判员护送时,赛前应报上级信鸽协会批准。
第十二条司放
一、司放点应选择开阔场地,开笼应面对归巢方向,司放地点、时间要对外保密,司放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放飞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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