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迟迟不能统一意见和看法,于是等我回来拿意见。
我感觉,由于裁判在验棚工作中的一些处置不够妥当,使事情变得复杂化了,远没有原来想象的那样简单、明了了;凭现在的验棚结果,无论怎么判,都会有一方不服气。于是我想再看一次实放结果,就提出了以下两个处置方案:
一、选择新郑路与姚桥两个鸽棚的中间位置,再放一次,仅此最后一次,以那羽赛鸽最后回到哪个鸽棚做结论;这样才可以让新“3名”和老“3名”都无话可说。
二、依报到时姚桥鸽棚使用的鸽钟一共陆续打入四羽赛鸽成绩为据,谁都明白其不可能在几分钟内往返新郑路和姚桥之间(两地相距有10公里左右)来回传递、使用同一个鸽钟,或者传递同一羽鸽子;这样推定,验放另外的三羽鸽子看其结果,也就等于验证了那羽引起事端的鸽子。
这本来是件非常平等、公允的解决办法,然而一拿到办公室,征求坐在那里等候消息的部分会员的意见,居然说什么也通不过,这些人中的多数认为是“A、B”棚。实际上,在一个城市使用“A、B”棚成功的办法,只能是让空距近的赛鸽参赛后,在报到时蒙混成另一空距远的鸽棚坐标,这样才能得到明显的优势,除此没有意义。但乔的情况不是这样,因为另有3羽参赛鸽验棚时都很顺利地回到了姚桥的鸽棚,它们可以证明那羽引起是非的鸽子当时回归的是哪个鸽棚。
不是我怕事,再正确的处置办法,如果引起公愤,那未必是件好事;何况事前就有人在下边做小动作,说乔某买通了我,处置问题时肯定会偏向他。虽然我对市鸽会近几年的比赛情况不太关注(我一般不参赛和处理鸽会日常工作),但对个别协会工作人员的非正常做法、不正之风现象,会员早有意见。如果我再处置偏袒,对鸽会信誉没有好处。既然上述解决方案不便实施,无奈找了个“借口”,按高鹏后来在仲裁会议上总结裁决决议时的说法,是在压力下、违心地做出了:判乔的赛鸽按新郑路棚址测算成绩的决定。当然,这也不是一个准正确的结果;按那个角度去判,应该判取消其成绩;因为那羽赛鸽“没有飞回”它注册比赛的鸽棚。
待把裁判组的这一决定通
知了乔某,希望他能正确对待这个处置决定,打印完处置决定贴出去,刚送走这些站在原 3名会员角度说话的兴高采烈的那几个会员,情绪异常愤慨的乔某带着妻子就风风火火地赶到了协会;说什么也不能接受这项决定,要秘书长郁斌必须给个说法;否则,有了作弊之嫌,以后还怎么参加比赛呀?
在我们几位裁判的通力劝说、安慰下,乔的情绪总算有些好转,愤愤地表示要写申请,请求比赛仲裁委员会仲裁。
11月27日,秘书长郁斌在收到乔某请求仲裁申请书后的第二天上午,约请了包括省鸽协常务副主席高鹏、市体育局副局长李伟建,以及几位市鸽协副主席、副秘书长、市赛鸽俱乐部的负责人和会员代表等共计11人,组成了一个比市信鸽协会原定 5人的比赛仲裁委人数还要多一倍的仲裁委员会,来慎重地裁定这件事情。
在仲裁委详细地了解了整个验棚过程,并对比赛裁判组原做出的成绩认定和乔某递交的仲裁申请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后,仲裁委认为(以下是仲裁委意见及仲裁结果全文):
一、会员乔××于比赛前已征得协会同意,注册了两个不同地址的鸽棚,两个鸽棚都取得了合法参加比赛的权利。会员将老棚鸽迁入新棚饲养,并在新棚熟悉后再参加比赛,并不违规;从其参加比赛时填报的竞翔单和鸽钟使用情况来看,也属于合法操作范畴。但在实际验棚时,注册姚桥棚址的16-2003-000551号赛鸽,虽然前三次都进入姚桥棚址,而最后一次却进入新郑路的鸽棚,仍有涉嫌违规操作的疑点。
二、从裁判验棚工作程序上看,验棚方式有失误的地方。譬如让涉及名次利益的非裁判人员介入验棚工作,多少影响了裁判员按标准要求进行验棚;以及在新郑路验棚时,未按《规则》规定要求必须在“离鸽棚 100米外放出”之规定,而是将赛鸽在鸽棚所在楼顶直接放飞的不当处置方法,导致那次验棚过程不合乎比赛规则规定和令当事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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