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 内部组织龙头性
第二章、民间组织的作用、工作原则、管理体制
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在经济、政治及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成为政府、经济组织之外的第二领域(第三部门)。它致力于政府机构之外的公共目标,以其独特的价值追求,不断探索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人道的社会服务,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它们积极参与和促进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在缓解贫困,建立社会资本、提高穷人脱贫和持续发展能力方面作用显著;它们在发展公益事业、特别是呼吁保护人类的生活环境方面十分活跃,在保护公民权利、维护成员合法利益、实施互助、建立支持网络和增强社会凝聚力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
工作原则
1确立双重管理体制的原则
按照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团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审批、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原则。
2 坚持一业一会、一地一会的非竟争性的工作原则
同一行业在同一地方,只能设立一个协会。这种规定,其积极方面,一是有利于行业力量整合与行业自律;二是有利于政府与单一的行业代表者进行沟通和实行行业管理;坚持一业一会、一地一会的工作原则,应注重扶持从不同层次与角度的协会,对建立协会的行业标准应持开明态度,充分尊重社会经济力量与协会发展的需要。
3 自愿入会原则
作为民间社团组织,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又是促使协会提高服务质量、增强自身吸引力的一种动力。
4 行业覆盖率最低限制原则
略……
5 民间性的原则
协会作为一种社会利益代表组织,只有坚持民间性原则,才能发挥应有作用。民间性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法律地位独立于政府;工作上自主自治;经费上可以接受或争取政府资助,为政府提供有偿服务;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现任政府业务部门领导不兼任社团职务;政府不操纵协会领导人选和工作,协会由会员民主办会。
6与政府合作原则
协会是我国政府主导的一种制度安排,必然要求它在提高和维护自身民间性的同时,在经济治理领域与政府密切合作,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协会中观冶理、企业微观经营的有机结合,推动社会经济协调稳步发展。
7公平交易、维护行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这个原则往往被忽略,但是却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协会有其“天生”的负面效应冲动,存在着违反自由竟争和公平交易、损害行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危险,现实中有一些实例。
管理体制
在我国,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于登记的以外,所有的民间组织都必须到民政部门登记,除民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得对民间组织行使登记管理权。这即是通常所说的“统一归口”。我国对民间组织实行“分级登记”的原则,民间组织按照其成员分布和活动范围,分别由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包括各县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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