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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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9日,全国首例“非法饲养信鸽案”在南京市六合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召开听证会,南京
市信鸽协会会长吴明欣、江苏电视台“零距离”栏目记者周景霞、当事人仲继林及其代理人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许英律师及仲继林的鸽友等参加了听证会。
2003年12月,
南京市信鸽协会会员仲继林的家——南京市南化九村2幢606室面临拆迁,在606室房屋顶上驯养了七年之久的70羽信鸽是否应得到补偿在仲继林和开发商之间引起了强烈争议。是否应补偿,该补偿多少?由于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仲继林在周围邻居都纷纷搬离的情况下,坚持不搬。拆迁工人并没因此而停止工作,到现在为止,他家所在的那幢大楼已拆得只剩下了他一家,仲继林在断电缺水、摇摇欲坠的大楼里和他的70羽信鸽相依为命,坚守阵地。
2004年3月中旬,南京市六合区兽医卫生监督所的二位工作人员高同志和周同志突然来到仲继林的家,向仲继林出示工作证后说:我们接群众举报,说你在你家房屋顶上饲养信鸽,给周围居民造成很大影响,特依法对此事进行调查。高同志、周同志要求仲出示信鸽的检疫合格证、免疫证、消毒证等证明,并于2004年3月29日向仲继林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认为仲继林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饲养场所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饲养的信鸽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责令仲继林立即改正,逾期不改,将依法给予处理(罚)。
4月1日,仲继林立即赶至葛塘兽医站,要求为其70羽信鸽注射疫苗。可该站却提供不出疫苗。
4月12日,六合区兽医监督所下达了正式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认为:“你所饲养的信鸽来源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证明、消毒证明,饲养信鸽的场所不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不具备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等,且拒不改正,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第44条、45条第1款及<农业部15号令>第5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6条第1款和第52条之规定,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所饲养的信鸽全部立即搬离南化九村居民区。饲养场所在防疫人员监督下彻底消毒。
(2)严格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
(3)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因仲继林本人的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六合区兽医监督卫生所于2004年5月19日在原大厂动检站组织听证会。
会上,仲继林出示了南京市信鸽协会会员证,和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签署的省体总2002第26号<关于加强信鸽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证明其驯养信鸽的合法资格和依据。
作为仲继林的代理人,笔者在听证会上为其陈述和申辩如下,这也是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对本案的看法:
一.仲继林驯养信鸽的行为的性质属于普通老百姓出于个人爱好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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