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实行“分级登记”的原则,民间组织按照其成员分布和活动范围,分别由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包括各县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第三章、社团登记程序
1 、筹备登记
社会团体在申请成立登记前要申请筹备,也就是筹备登记,从社团登记管理的经验看,直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在时间上没有一个筹备期就显得仓促,工作上就容易出现纰漏。一方面,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对其宗旨、业务范围,发展会员等方面还没有足够时间去思考研究,使其日趋成熟;另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在短时间内做出决策,容易出现偏差,致使有些不该登记的社团登记了。所以,1998年10月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增加了申请筹备程序,这对社会团体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都是十分有益的。这对加强社团管理,完善社团登记程序,规范社团登记行为极为重要。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基金会除外);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己于50人。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社团的名称是社团区别其他法人组织的标致。规范的社团名称应有三个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
(3)有固定的场所
任何法人组织都要有住所,对社团的住所在法规中予以确认其作用在于:一是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二是法律文书及其它函件法定送达的场所;三是社会团体对其住所享有独立的使用权,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住所应相对稳定。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社团有10万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办理程序:
发起人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审核意见(正式文件)
办理:受理—领表—填表—审核—批准(不批准)—收费—发证—公告
申报材料:
1、社团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业务领导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审核意见;
3、大会通过的社团章程;
4、社团筹备成立登记表;
5、社团法人登记表;
6、社团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社团负责人备案表;
8、社团人员名单(包括主要负责人名单)
9、县处级的填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审批表。
10、社会审计的验资报告书;
11、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期限、所在住址、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1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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