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土地管理局下属房管办由主任带队,会同城管、环卫等其他部门,在不出具书面决定书的情况下,对会员在房顶上已经搭建的鸽舍实施拆除,造成会员信鸽损失,会员向法院起诉后,因该主任已调离原岗位,原告极难举证证明拆除行为由房屋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实施。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包括权限法定、事实清楚和程序合法。
根据笔者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来看,行政行为存在合法性问题最多的是不依照行政程序执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方面的意识较为薄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时不出具执法证件、在调查阶段不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书面处罚决定书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在拆除鸽舍时没有给予当事人自己拆除的合理期限、行政机关拆除鸽舍时不依法登记信鸽并移交当事人清点保管等,由于行政机关执法程序的缺失,往往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因行政机关拆除鸽舍所致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一般倾向认定鸽舍为正在实施搭建的违章建筑(这样行政机关拆除时可以不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制止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认定的证据往往不充分,在作出处理决定和实施拆除时,又不依照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导致当事人信鸽的飞失和伤亡,有的会员信鸽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
(三)信鸽损失和其他损失的举证问题
由于当事人主张信鸽损失和其他损失,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按照有关罚款规定,这应当由原告举证证实。信鸽行家指出,近年来随着信鸽竞赛的市场化和国际化,信鸽价值已经大大提高,但是根据目前信鸽市场交易的特点,由当事人举证信鸽产权和价值,也有困难的地方,当事人一般对信鸽所有权举证较难(如信鸽飞失、足环和环标证很难核对)、信鸽交易没有书面价值凭证(如发票、拍卖单据等)和目前没有正式的信鸽价值评估机构等
三、应对对策
为了有效预防纠纷,一方面尽量创造信鸽饲养的良好社会环境,宣传饲养信鸽的社会意义,争取媒体多报道饲养信鸽的正面作用,设立中立、专业的信鸽价值评估机构,另一方面会员应当依法文明养鸽,主动处理好物业、居委会和相邻关系(这也是饲养信鸽付出的社会成本)。
对于纠纷,建议会员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协商或调解解决相邻纠纷
会员一般认为,自己有会员证可以饲养信鸽,邻居要求拆除鸽舍的主张没有依据。笔者认为有会员证饲养信鸽与邻居以相邻纠纷为由要求拆除鸽舍是二个不同的问题,这不是反驳邻居诉讼主张的法定理由,会员有会员证(信鸽有足环)可以合法饲养信鸽,但饲养信鸽不得影响他人生活,如果饲养信鸽影响了邻居生活,法院一般支持邻居的请求。由于诉讼的不确定因素较大,建议会员尽量通过双方的谈判或者通过物业、居委会的调解解决相邻纠纷。
(二)具有证据保存意识
一般而言,相邻纠纷是民事诉讼,应当由邻居举证证明会员饲养信鸽过程中对邻居权利造成损害,举证责任一般由邻居承担;而在行政诉讼中,会员只要证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存在,而由行政机关向法院举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在行政赔偿主张方面,原告负举证责任。所以,平时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如行政部门送达的书面文件、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处罚决定、相关发票和信鸽价值证明方面的证据等)
(三)咨询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
由于信鸽饲养纠纷的谈判和诉讼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尤其是行政诉讼案件),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仅凭良好的愿望并不能解决问题,咨询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参与谈判或者诉讼活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将有效提高合法合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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