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因饲养信鸽引起的诉讼案件主要分二类,一是以相邻纠纷为主的民事诉讼案件,二是会员不服房屋土地管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该二类案件性质不一样,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一样,会员应当采取的法律对策也有所区别。
一、民事诉讼案件
信鸽饲养涉及的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指相邻纠纷案件,也有其他案由的案件。相邻纠纷实际上是不动产相邻双方(会员与邻居)的权利冲突问题。会员有依法饲养信鸽的权利,邻居有免受污染(信鸽噪音、排泄物)的权利,如何界定双方权利是一个难题,即司法保护会员的信鸽饲养权,还是保护邻居的免受污染权?
权利冲突一般可以依据习惯和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界定;如一方起诉到法院,则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和事实判定。从目前上海市法院司法实践倾向来看,对于会员并不利。在会员饲养信鸽影响到邻居权利时,法院一般倾向保护邻居的免受污染权。根据笔者代理的因会员饲养信鸽导致的相邻纠纷案件,原告往往向法院提供居住区物业公司关于拆除鸽舍违章建筑的通知单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人员一般持会员有依法饲养信鸽的权利,但是不得影响邻居生活的观点,往往以会员鸽舍属于违章建筑、信鸽饲养过程中造成环境卫生污染,影响原告生活为由,判决拆除会员鸽舍。
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倾向,有一个问题是关键的法律问题,即会员饲养信鸽是否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本人认为法院调查的事实和庭审的辩论也是以此为中心的。对此,邻居应当举证证明会员饲养信鸽侵犯了其权利,包括提出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实践中邻居提出会员侵权事实的证据极少,法院审判人员一般会到鸽舍现场查看,以判断会员所搭建鸽舍和会员所饲养的信鸽对邻居生活是否有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笔者认为,目前邻居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并不充分。会员饲养信鸽侵权,一般包括搭建鸽舍不当影响邻居和饲养信鸽(训养放飞)影响邻居两方面。关于鸽舍搭建行为,地方法规、规章、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协会行规已经做了规范,会员应当严格依法搭建鸽舍,但是如法院仅凭原告提供的物业公司违章建筑拆除通知单就认定会员侵权事实证据并不充分,因为即使鸽舍属于违章建筑,也不一定对邻居的权利造成损害,也即鸽舍搭建违章与邻居权利损害结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如会员训养放飞信鸽过程中在环境卫生方面影响邻居的,邻居作为原告也应当向法院举证证明,但是实践中原告很少举证。当然,由于所搭建鸽舍和饲养信鸽具体情况不一样,会员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也应当有所区别。
信鸽饲养中也存在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如邻居诉信鸽饲养人侵犯人身健康权等案件,前年在南京,邻居到法院起诉信鸽饲养人,认为被告所饲养信鸽携带某种病毒,该病毒影响原告健康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二、行政诉讼案件
该类案件一般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会员有举证证明该行政行为存在的责任;二是该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行政部门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和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三是会员对于信鸽损失和其他损失的举证问题。
(一)行政行为存在的举证问题
目前鸽舍搭建部位分自有部位(包括住宅阳台、底楼天井或者整套房产等)和公用部位(多层、高层房屋公用房顶、晒台或者房屋外墙等部位)二类。
对于违章搭建的鸽舍,上海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通过物业制止、制止无效后上报行政部门、行政部门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部门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工作流程,作出拆除违章建筑或者制止搭建鸽舍的行政强制行为。但是该行政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造成会员信鸽的伤亡和飞失,损害会员的合法利益。
会员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向法院起诉,应当首先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对原告作出了行政行为,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经过调查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盖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文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具有行政救济权),这是证明行政行为的最有效证据。在上海,有的房屋土地管理机关认为,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搭建的鸽舍属于正在实施搭建的违章建筑,行政机关有权现场依法制止,不需要出具书面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如上海市某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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