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等领导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委员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监理等领导成员。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文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与各信鸽协会、信鸽俱乐部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设立监理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对竟翔和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对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领导部门补助和接受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理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有常务委员会制定统一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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