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浦区信鸽协会章程
(2004年8月29日新浦区信鸽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浦区信鸽协会,是在新浦区文化局领导和连云港
市信鸽协会业务指导下的群众性体育团体。
第二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区信鸽爱好者,搞好文明和科学养鸽,努力提高信鸽竟翔水平,促进信鸽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为建设我区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增进信鸽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新浦区文化局和连云港市信鸽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本区信鸽活动的管理,教育会员遵守信鸽活动的各项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和举办各项信鸽比赛和信鸽品评。
(三)搞好裁判员的执裁工作。
(四)承担各种庆典活动的信鸽放飞,搞好信鸽的业务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不从事危害本会活动。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信鸽事业,热心信鸽工作。
(四)鸽舍地在本行政区域。
第六条 入会的程序:
凡信鸽爱好者,依照本章程,经本人申请、协会核准、办理年度注册手续,即为本会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竞翔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根据事实向本会或他的上级揭发、检举他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委员的权利。
(五)在本会讨论决定对会员的处罚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六)有申请退会权。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执行各级信鸽协会颁发的信鸽饲养管理规定,做到文明养鸽;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应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但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六条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条 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按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取消奖金和奖品、停止活动、取消会籍等处分;是常务委员或监理人员的,加重处罚。
会员如在参加竞赛中获得优胜及科研工作与发展信鸽事业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可获得奖励或表彰。
第十一条 本协会禁止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或利用其他手段操纵竟翔活动,扰乱竟翔秩序;
2、不遵守规则,不服从管理,擅自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3、以任何方式贬损其他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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