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鸽会的章程规定行为,中鸽协章程第十条 规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我想假如鸽会做出的决定是对的,是为广大会员利益考虑的,还怕会员非议吗?假如做出的决定是错的,让会员实施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不是更有利于温州鸽会发展吗?2006年的大奖赛环在大好形势下滞销,我想可能也与这样的规定有关。因此,我想我们鸽会应该从观念上实行转变,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和能动行,集思广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四、“会员代表大会”不可避而弃之
我问过一些会员,温州鸽会成立几十年,开过几次“会员代表大会”?有的说一次,有的说两次,有的说从来没有。看来,温州会员代表大会开会应该是少之又少,那么为什么不把“会员代表大会”开会制度化呢?中鸽协的章程规定:第十四条
中国信鸽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我想温州鸽会章程不会没有这些规定吧!如果有,那么象2005年应禽流感这样影响130万大赛的重大事项为什么只是让“委员会”来决定放与不放呢?“委员会”的决定有征询广大会员意见吗?能广泛代表会员利益吗?因此,我认为决定重大事宜,应该发挥“会员代表大会”,才能杜绝流言。
五、“事务公开”是最好处事方法
现在连村一级的集体组织都实行“事务公开”,何况我们团体组织,只有实行“事务公开”,才能更好的发挥会员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才能更有利于鸽会的健康发展,更有利温州信鸽事业的稳步前进,更有利于发挥鸽会领导的聪明才智,使流言不攻自破,促使鸽会领导大胆的前进。
温州鸽届历史上就出现事务不公开导致公款被挪用事件,于人于己都不利,这是值得痛惜的事情,我们应该总结经验。再则,如这段时间鸽届中流传这“大奖赛逃笼事件”,只要我们鸽会对事件的来龙去脉详细的公布出来,我想会员会理解的,“逃笼”是信鸽竞翔中的一项正常情况,《2002年信鸽竞翔规则与裁判法》中就明确规定了逃笼的处置办法,只要我们按规定处置了,就无可厚非。
六、“严于律己”方能“束之于人”
前不久,温州市体委发文要求温州鸽协加强的其他组织举行的比赛进行管理。这是大快人心之事,只有逐步管理规范,才有温州信鸽事业美好的未来。所以我希望温州鸽会先从自身规范入手,再推出规范其他组织的可操作性的步骤及方法。会员期待温州有一个规范的信鸽市场。
以上仅代表个人的一些胡思乱想,如有不妥,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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