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将单方制订的规则作为双方的合同是不公平的,这只是最多充其量是单方的要约,它不公无视参赛者的平等的协商意愿,最起码的公棚违约责任也没有。
(3) 非常多的规则都有“本规程解释权属某某(本公棚),这一点根据不成立。不论是司法解释权对法实践,对合法不违反公平原则下,解释权对制作方而言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对规则发生歧义解释权归参赛者。在规程中印上解释权归谁,不公表明规则制定者不懂法、而且霸道,甚至想到了会有人找“毛病”。
H录取名次及奖金分配:
这一部分在很多规程中都印在前页和最醒目的地方,甚至在南非的比赛名称就用“百万美金”。公棚能够如此活跃,很大程度上在于“钱”的原因。从公棚比赛的历史上看,最早是在日本产生,大约50年前日本传书鸽协会建立了“合同赛制的方式并未引起大战后日本作为战败国,很多法律重新拟定,其中有关于禁止利用动物博彩的规定。
公棚真正兴起,产生中国在数量上不公居首位,而且是几乎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合数的10倍有其原因;
(1) 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养鸽者手中的钱不仅仅是养几羽,赛几羽的“零钱”。养鸽可以养家了。
(2) 国外及一些地区的宣传和比赛影响,特别是台湾的高额比赛奖金及“百万美元”的诱惑。
(3) 信鸽协会及地区组织无视正式比赛,片面追求“利”和“名”。上行下效,疏于管理。
(4) 个别人利用法律、法规连结之处钻空子,有些是不懂法,有些装傻罚,还有些权威人士“误导”,以为可以办最大规模,最好大影响力,最高奖金额的权利在自己手中。
(5) 相关管理部门由于对一些信鸽比赛一直认为是体育项目而未搂商业行为来管理,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没发生大事就睁一眼闭一眼。还有时认为就是此事的管理“老大”甚至可以让“群众组织”负责“企业”注册和“监管“。
(6) 目前已有的信鸽活动管理方面的法规存在很多问题,有相当的多的错误的不全面之处,举一个例子,大家可以看报纸,某地有十人聚赌被查获,收缴赌资10万元。结果可能是组织者获刑 年,赌资全没收,大家也可以知道在国外某些国家和台湾也都在“赌鸽“,如果有一天认定违反体育比赛和国家工商行政法规,某一公棚的比赛是赌博,那么那一家公棚的经营者一定会叫冤,有人批准我了,不公要我注册,交钱,还让我为此比赛押钱,还批准我的规则和比赛,司法机关一定也会只有二句话,“谁批准的,他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批准者也是组织者,结论是获刑是免不了的。
由于本文讨论的是公棚规则所以涉及比赛与赌博的关系或区别不是本文本义,但警示之心应是常存的。
公棚既然是工商企业就应当遵守工商法规,对奖金之事就遵循《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公棚经营者所提供的是服务。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公棚经营者和参赛者很多都会有疑问,那样有吸引力嘛?能有多少人和有多少总奖金啊!如果单凭钱,那么我们不会看到十多年来我们的公棚发展的历史;如果单凭钱,那么我们不会看到近年来总奖金在百万以下的还是多数;如果单凭钱,那么我们为什么不人人都去南非参赛。
公棚实际上在99%以上是参赛费的再分配,按百分比而言一定是80%的参赛者不高兴,(按目前几乎是20%的入奖率计算)因为他们没有收益(单指钱款),这与国外入奖率相关甚远,有一定程度上也有碍了群众性的参与,(只是国人数众,养鸽者又有三十万,所以一时半会显不出来),入赏率如果是25%-30%,那么就会更有人气。
以奖金最高封顶5000元计算,列一个比赛奖金表,前100名每个名次各5000元,101-200名各4900元,201-300名各4800元,301-400名各4700元,401-500名各4600元,501-600名各4500元,则是50万元+49万元+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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