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羽这个底数计算(200个奖项十50羽归巢外 籍鸽),如果每羽所抽百分比折合500元,那么就是125000元,折合到半年左右的公棚费用,每月就是2万元了。这是一种事先不确定对象,但确定比例的变相收费。可能会有人(特别是公棚经营者)提出,还有拍卖了不给参赛者钱的比赛呢?不错,是有,但是那样的拍卖款不是归主办方或拍卖方,而是在国外交给慈善机关了。
(2) 一些公棚任意“黑”了拍卖款,作为规则,公棚经营者往往写明了未交款的责任,但参赛者如何得到款一概不写明,没有一家公棚在注明比赛成绩后注明鸽主应得多少钱,这钱怎么能到鸽主手中,是归定日期领?是邮寄去?没寄去应承担责任嘛?这时特别一担,作者在中国参加世排赛,名次鸽不公没收到拍卖款,而且被告之,归巢证是否可以复制一个给本人!
(3) 绝大部分甚至可以讲国内参赛鸽的拍卖都无效,因为在拍卖时第一没有得到鸽主的授权,第二,没有有效证明鸽子合法转移的凭证。第一是根据《合同法》这种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他人权益的行为需要特别授权,公棚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拍卖,因此把鸽子交去拍卖是代他人的代理行为,组织提供自己的拍品时需出示身份证明或注册证明签屠拍卖合同。第三是根据近期将会出台的《物权法》的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四根据中鸽协的环林,所有权证明(环标)未发生转移的买卖行为无效。公棚经营者也可能在不久会遇到以下情况,凭一张纸规则拍卖掉冠军鸽3万元钱,鸽主不拿自己按规则的60%,即1800元钱,不同意以3万元卖掉,或者就不同意卖(参加拍卖),这个不同意甚至可能在拍卖前就告诉或申明了,那么一旦发生争议,无法用协商的方式解决,打官司去法院,结果会是:制式协议(规则)解释权不在公棚一方,转移花接木件不完备,拍卖不合规据,买卖无效。公棚经营者负双重责任,拿回冠军鸽或赔偿,同时还要面对拍卖中已购买下冠军鸽者的索赔。
(4) 以虚假事实,欺骗国内参赛者。近来有规则称,“拍卖鸽未拍出的,均按国际惯例,由鸽主交拍卖底价的40%领回。” 我可以负责地讲,国际上没有这种霸王惯例,不公信鸽界没有,就是国际拍卖界也没有,因为(1)所谓拍卖,参赛鸽主是委托人,按规定他对拍品(获奖鸽)拥有绝对的所有权,享有合法的处分权。(2)即使委托拍卖了,没有一家拍卖机关在手续费上敢列出40%的,因为这样不它会受到物价部门的处理,也会受到法律部门有违公平原则的处理,等着它的不是“关门”而是根本“开不了张”。
综上所述,公棚在规则制定时,可以合理的收取费用,但也公限于正常的当日场地、人员及拍卖机关的手续费,这个数额应在拍卖款的10%之内。
未拍出鸽和归巢鸽,有些规则列出不等钱数才可以由参赛者领回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笔钱怕是公棚经营者都说不出个理由,好在是近年有些公棚已注意到此自行不用或更改了。
有一点需要提及,就是往往规则会有这样的规定:“15(或20)日内凭参赛卡领回,过期不领,公棚有权自行处理。”这样的规定不论是情是理都缺点人性的东西,但这一句就把公棚的责任推了个一干二净。我们可以考虑:
(1) 送交鸽时是参赛者的责任,公棚惟恐人家不来,还去取呢!半年一过就翻脸了,
(2) 再怎么讲,那也是参赛者大半年的心血和花了钱的,又通常是幼鸽半岁飞过500公里的。
(3) 国外通常是寄回或代为处理后收部分佣金,佘款寄回。
(4) 15日功20日,由一个可能是几百里外或上千公里外的参赛者来取,费用是否能持平,而且这取回的鸽子永远不可能再飞了。
(5) 公棚自行处理也不好处理,无外乎是卖、送、养、杀、卖、不论是情理还是养鸽宗义似乎都不妥,送、养好象多少是占人便宜。
(6) 由此也就开了一个先河,任何人,任何组织在饲管信鸽15天后可任行处理。
G其他
这一部分通常有:
(1) 关于网上接受查询,公布存棚数,可以学习国外的是可以以网络解答参赛者的问题。
(2) 有些规则规定“鸽友将幼鸽交入公棚后,规程即为双方合同生效,双方就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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