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员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做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做决定应报竞赛组委会备案。
第六条 参赛者和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并可建议有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分。对需要给予停止参加全国比赛半年以上处分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报上一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七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过程中,有突出良好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报主办单位或国家体育总局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并可建议有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降低或撤消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情节恶劣的,可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控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他场次的比赛或发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消。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在执裁岗位上要服装整洁、仪表大方、语言文明、用词准确、判罚正确。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赛前及执行裁判工作中严禁饮酒。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要努力钻研裁判业务,熟悉规则、规程和裁判法,工作中应尽量避免失误,以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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