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每羽参赛鸽的最后成绩填入品评赛成绩表,由记录裁判长审核签名。
二、在记录裁判长监督下,按品评结果逐羽核对赛鸽,公布足环号码、填写品评赛成绩总表,交总裁判长签字公布。
附录: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织委员会同有关方面处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比赛组委会、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信鸽协会和裁判委员会等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人选由竞赛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裁决为最后判决,参赛者必须服从裁判的判决。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比赛结束后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参赛者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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