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深埋处置。
5、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的所有活鸡类交易市场和定点零售点。
6、关闭全市的鸟类交易市场,停止鸟类交易或展示活动
7、停止信鸽、广场鸽放飞。关闭疫情所在区县范围内的所有禽、鸟类观赏场所。
8、加强候鸟等野生鸟类观察和监测,并实行日报制对疫情区县区域内的候鸟等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实行疫情每日采样监测,其他区域内的栖息地实行三日监测一次疫情。
(三)III级应急响应
1、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的应对措施。
2、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市境道口及与周边省接壤的区(县)相关部门发出通报,禁止疫区及途径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禁止所有外来水禽、珍禽进入本市。
3、养殖场户禁止从疫区或途径疫区引进禽类饲养。
5、暂停全市的鸟类市场交易活动。
6、暂停信鸽放飞。
7、视情况决定局部暂停广场鸽放飞。
8、加强候鸟等野生鸟类观察和监测,进行24小时连续监测,并实行日报制,对候鸟等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实行每三日采样监测一次疫情。
(四)IV级的应急响应
1、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的应对措施。
2、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落实各项防控工作。
3、禁止疫区及途径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本市。
4、加强对候鸟等野生禽类的观察和监测。对候鸟等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实行每月采样监测一次疫情。
上海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200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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