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分级应对方案》的通知
沪重动防(2005)第05号
各区(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做好应对可能突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把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我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分级应对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分级应对方案
上海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分级应对方案
为做好应对可能突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把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及农业部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有关规定,本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实行分级预警,分级应对,按照疫情发生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分为四级。分级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一、分级
1、Ⅰ级
下列情况划分为Ⅰ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含2个)以上区(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在本市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有3个(含3个)以上点同时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Ⅱ级
下列情况划分为Ⅱ级:在本市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个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与本市接壤省区域内同时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Ⅲ级
下列情况划分为Ⅲ级:华东地区的省份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4、Ⅳ级
下列情况划分为Ⅳ级:在国内其他省份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上述分级,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方案做出应急反应,并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进行处置。同时,遵循疫情发生发展和流行的客观规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
(一)I级应急响应
1、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正式启动并运转,实施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全市防控工作。
2、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申请。
3、市人民政府决定直接发布封锁令或决定由疫情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4、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组织市有关部门和疫情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扑灭疫情。扑杀的禽类总量在50吨以下(含50吨)的,全部送浦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进行无害化处理,总量超过50吨的,送市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崇明县区域内的病死禽及扑杀禽,在当地按无害化处理要求进行深埋处置。
5、关闭全市的活鸡交易市场,停止活禽销售。
6、关闭全市鸟类交易市场,禁止一切鸟类交易或展示活动。
7、禁止信鸽、广场鸽放飞,关闭所有禽、鸟观赏场所。
8、禁止外来活禽进入本市。
9、加强候鸟等野生鸟类观察和监测,对候鸟等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实行疫情每日采样监测,并实行日报制。
(二)II级应急响应
1、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防控工作,启动各项防控应对措施。发生疫情的所在区(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正式启动并运转,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各项防控工作。
2、由发生疫情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申请。
3、由疫情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
4、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发生疫情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扑灭疫情。扑杀的禽类总量在50吨以下(含50吨)的,全部送浦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进行无害化处理,超过50吨的,送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崇明县区域内的病死禽及扑杀禽,在当地按无害化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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