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八、加强鸽舍安全保卫和防疫工作,除饲养、管理和监督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鸽舍。
九、用信函、电话、声讯台或计算机网络向参赛地区和会员通报收鸽、训放和预、决赛情况,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通报不得少于 3次。
十、按时向监管协会上报收鸽、饲养、查棚、训放和比赛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训放
一、开家训练
赛鸽入棚熟悉环境后,在不少于一周、不超过二周的时间内完成“开家”训练。
二、日常训练
每天至少两次定时训练,每次训飞不能少于60分钟;训飞时注意培养赛鸽快速进棚的习惯。
三、强度训练
必须按规程规定的次数和距离有计划地由近至远地进行训放,遇到恶劣气候可以更改训放日期。首次训放,必须由监管协会或委派的裁判员检查赛鸽存棚羽数,核实后的资料须上报监管协会;未经裁判员签字的查棚资料,不允许对外公布。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报名及收鸽
一、团体赛报名
按竞赛规程的要求,以协会为单位报名。
二、个人报名
(一)国际比赛的国内参赛者必须向中国信鸽协会报名。
(二)公棚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赛。兼办种鸽舍的公棚,不得开展“代挂足环,参加本公棚比赛”的业务。否则以作弊论处,向全国通报。
(三)参赛者必须详细填写报名单或参赛卡,交纳报名费和参赛费。无论何种原因,如在训放开始后仍未交参赛费者,成绩无效。
(四)对有意不收“特殊身份”参赛者参赛费的公棚(境外会员、协会领导和裁判员等),将以作弊行为向全国通报。
三、收鸽
(一)幼鸽必须为25-35日龄,并套有所属协会当年正式足环。
(二)收鸽时间最长为60天,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延长。
(三)由主办和监管信鸽协会派裁判员检查、核实集鸽情况,收鸽截止日10天后,游棚、病亡鸽不能再补送。
(四)当国家授权机构发布某一地区出现禽类疫情时,承办单位有权拒收该地区赛鸽;如在公棚内发现疫情,应由国家检疫部门确认,并视疫情销毁部分或全部赛鸽;公棚应退还会员参赛费(可扣除饲养费),不赔偿参赛者损失。
(五)收鸽时,录入参赛鸽资料后必须现场将原足环密封,训放开始前必须套电子足环。
(六)收鸽结束后,将参赛鸽信息原始数据库和原始材料拷贝封口,连同复印件报送主办或监管协会封存。
(七)收鸽截止日起10天后公布收鸽参赛者名单及有关信息。
第十条 预、决赛集鸽
一、将棚内赛鸽集中,由协会选派的裁判员进行赛鸽电子足环扫描,核对号码、检查电子环的灵敏度等工作。期间应密切注意电脑显示屏序号与集鸽数是否吻合。
二、将确认后的赛鸽逐羽放入集装笼内并实施铅封,运送至司放地。
三、预赛和决赛前必须公布参赛者名单、赛鸽足环号码及电子环号码等信息。
四、集鸽完毕,鸽舍应彻底清空、加封。
第十一条 运送、司放、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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