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赛鸽主是委托人,按规定他对拍品(获奖鸽)拥有绝对的所有权,享有合法的处分权。(2)即使委托拍卖了,没有一家拍卖机关在手续费上敢列出40%的,因为这样不它会受到物价部门的处理,也会受到法律部门有违公平原则的处理,等着它的不是“关门”而是根本“开不了张”。
综上所述,公棚在规则制定时,可以合理的收取费用,但也公限于正常的当日场地、人员及拍卖机关的手续费,这个数额应在拍卖款的10%之内。
未拍出鸽和归巢鸽,有些规则列出不等钱数才可以由参赛者领回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笔钱怕是公棚经营者都说不出个理由,好在是近年有些公棚已注意到此自行不用或更改了。
有一点需要提及,就是往往规则会有这样的规定:“15(或20)日内凭参赛卡领回,过期不领,公棚有权自行处理。”这样的规定不论是情是理都缺点人性的东西,但这一句就把公棚的责任推了个一干二净。我们可以考虑:
(1) 送交鸽时是参赛者的责任,公棚惟恐人家不来,还去取呢!半年一过就翻脸了,
(2) 再怎么讲,那也是参赛者大半年的心血和花了钱的,又通常是幼鸽半岁飞过500公里的。
(3) 国外通常是寄回或代为处理后收部分佣金,佘款寄回。
(4) 15日功20日,由一个可能是几百里外或上千公里外的参赛者来取,费用是否能持平,而且这取回的鸽子永远不可能再飞了。
(5) 公棚自行处理也不好处理,无外乎是卖、送、养、杀、卖、不论是情理还是养鸽宗义似乎都不妥,送、养好象多少是占人便宜。
(6) 由此也就开了一个先河,任何人,任何组织在饲管信鸽15天后可任行处理。
G其它
这一部分通常有:
(1) 关于网上接受查询,公布存棚数,可以学习国外的是可以以网络解答参赛者的问题。
(2) 有些规则规定“鸽友将幼鸽交入公棚后,规程即为双方合同生效,双方就遵守合同条款;”将单方制订的规则作为双方的合同是不公平的,这只是最多充其量是单方的要约,它不公无视参赛者的平等的协商意愿,最起码的公棚违约责任也没有。
(3) 非常多的规则都有“本规程解释权属某某(本公棚),这一点根据不成立。不论是司法解释权对法实践,对合法不违反公平原则下,解释权对制作方而言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对规则发生歧义解释权归参赛者。在规程中印上解释权归谁,不公表明规则制定者不懂法、而且霸道,甚至想到了会有人找“毛病”。
H录取名次及奖金分配:
这一部分在很多规程中都印在前页和最醒目的地方,甚至在南非的比赛名称就用“百万美金”。公棚能够如此活跃,很大程度上在于“钱”的原因。从公棚比赛的历史上看,最早是在日本产生,大约50年前日本传书鸽协会建立了“合同赛制的方式并未引起大战后日本作为战败国,很多法律重新拟定,其中有关于禁止利用动物博彩的规定。
公棚真正兴起,产生中国在数量上不公居首位,而且是几乎世界其它国家的总合数的10倍有其原因;
(1) 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养鸽者手中的钱不仅仅是养几羽,赛几羽的“零钱”。养鸽可以养家了。
(2) 国外及一些地区的宣传和比赛影响,特别是台湾的高额比赛奖金及“百万美元”的诱惑。
(3) 信鸽协会及地区组织无视正式比赛,片面追求“利”和“名”。上行下效,疏于管理。
(4) 个别人利用法律、法规连结之处钻空子,有些是不懂法,有些装傻罚,还有些权威人士“误导”,以为可以办最大规模,最好大影响力,最高奖金额的权利在自己手中。
(5) 相关管理部门由于对一些信鸽比赛一直认为是体育项目而未搂商业行为来管理,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没发生大事就睁一眼闭一眼。还有时认为就是此事的管理“老大”甚至可以让“群众组织”负责“企业”注册和“监管“。
(6) 目前已有的信鸽活动管理方面的法规存在很多问题,有相当的多的错误的不全面之处,举一个例子,大家可以看报纸,某地有十人聚赌被查获,收缴赌资10万元。结果可能是组织者获刑 年,赌资全没收,大家也可以知道在国外某些国家和台湾也都在“赌鸽“,如果有一天认定违反体育比赛和国家工商行政法规,某一公棚的比赛是赌博,那么那一家公棚的经营者一定会叫冤,有人批准我了,不公要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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