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赛费用除去奖金和开销就是利润,一般会以2000-3000羽数去找一个平衡点,在收鸽结束之日,大致的蠃亏已经出来了。
对参赛人而言,这涉及自己的支付能力,和付出与蠃取的心理承受力,同时参赛者还会考虑性价(或最佳收益比值),即派出几羽可以蠃钱,那一地那一棚本年度总羽数,总付出金额,以及考虑公棚总收益、总奖金及单羽收费,入赏额分配等之间的关系。
已往的收费规定是一羽多少钱,目前有更进一步区分,即饲养费用和奖金费用,目前注意的是100元的饲养费用还是500元的费用?在训练开始前损失掸的应该怎么办!
从法律的公平原则而言,规则就是当事人间契约的一部分,那么没有进入比赛,奖金部分的收费就不应该存在,应该退还,对于以什么时间划分可以商议。
参赛费用的另一部分是公棚不允许有免费的,例如有的公棚有每交通5羽一羽免费或每交10羽可以另交二羽不收费,这是公开的表示不公正。
在交鸽费用上还有二点必须注意:
第一公棚不能以距离划圈,免费上门集鸽这一点不是以距离和是否免费为前提,重要的是“上门集鸽”,也已经表示不公平了,为了方便可以事先订出时间,在协会或一个公共场收集。
第二不能交鸽多少羽报销费用,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交通费用也一定是公棚的开销,它不公对其它参赛者是权益侵害,而且有违公平竞争原因,肯定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D竞赛规则,电子器具,等从略
E公棚比赛并非以裁判员为最高评示依据,作为商业活动,我们常可以看到某某大奖赛、开奖活动都有裁判团或裁判长,但除此为示公正公平还会有公证员到场公正。因为裁判代表的是一个群众组织,这个群众组织不能为个人行为和商业活动提供保证和承担责任。不排除在以后的公棚活动中依公棚规则和公证处的人员就保证了全部活动的合法和有效性。
F获奖鸽拍卖和归巢鸽处理。
目前规定的通常是名次鸽及境外鸽被强制拍卖,目前涉及的侵害参赛者权益的地方有:
(1) 凭空认定分成比例,公棚在拍卖后从奖鸽拍卖款中规定出拿走20%-40%,很多公棚以此作为日常开销的重要冲抵部分,也就是参赛费几乎或全部全拿来作比赛奖金,在规则刚发下来时谜惑参赛者,我们如果以250羽这个底数计算(200个奖项十50羽归巢外 籍鸽),如果每羽所抽百分比折合500元,那么就是125000元,折合到半年左右的公棚费用,每月就是2万元了。这是一种事先不确定对象,但确定比例的变相收费。可能会有人(特别是公棚经营者)提出,还有拍卖了不给参赛者钱的比赛呢?不错,是有,但是那样的拍卖款不是归主办方或拍卖方,而是在国外交给慈善机关了。
(2) 一些公棚任意“黑”了拍卖款,作为规则,公棚经营者往往写明了未交款的责任,但参赛者如何得到款一概不写明,没有一家公棚在注明比赛成绩后注明鸽主应得多少钱,这钱怎么能到鸽主手中,是归定日期领?是邮寄去?没寄去应承担责任嘛?这时特别一担,作者在中国参加世排赛,名次鸽不公没收到拍卖款,而且被告之,归巢证是否可以复制一个给本人!
(3) 绝大部分甚至可以讲国内参赛鸽的拍卖都无效,因为在拍卖时第一没有得到鸽主的授权,第二,没有有效证明鸽子合法转移的凭证。第一是根据《合同法》这种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他人权益的行为需要特别授权,公棚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拍卖,因此把鸽子交去拍卖是代他人的代理行为,组织提供自己的拍品时需出示身份证明或注册证明签屠拍卖合同。第三是根据近期将会出台的《物权法》的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四根据中鸽协的环林,所有权证明(环标)未发生转移的买卖行为无效。公棚经营者也可能在不久会遇到以下情况,凭一张纸规则拍卖掉冠军鸽3万元钱,鸽主不拿自己按规则的60%,即1800元钱,不同意以3万元卖掉,或者就不同意卖(参加拍卖),这个不同意甚至可能在拍卖前就告诉或申明了,那么一旦发生争议,无法用协商的方式解决,打官司去法院,结果会是:制式协议(规则)解释权不在公棚一方,转移花接木件不完备,拍卖不合规据,买卖无效。公棚经营者负双重责任,拿回冠军鸽或赔偿,同时还要面对拍卖中已购买下冠军鸽者的索赔。
(4) 以虚假事实,欺骗国内参赛者。近来有规则称,“拍卖鸽未拍出的,均按国际惯例,由鸽主交拍卖底价的40%领回。” 我可以负责地讲,国际上没有这种霸王惯例,不公信鸽界没有,就是国际拍卖界也没有,因为(1)所谓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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