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赔偿参赛者损失。
(五)收鸽时,录人参赛鸽资料后必须现场将原足环密封,训放开始前必须套电子足环。
(六)收鸽结束后,将参赛鸽信息原始数据库和原始材料拷贝封口,连同复印件报送主办或监管协会封存。
(六)收鸽截止日起10天后公布收鸽参赛者名单及有关信息。
第十条 预、决赛集鸽
一、将棚内赛鸽集中,由协会选派的裁判员进行赛鸽电子足环扫描,核对号码、检查电子环的灵敏度等工作。期间应密切注意电脑显示屏序号与集鸽数是否吻合。
二、将确认后的赛鸽逐羽放人集装笼内并实施铅封,运送至司放地。
三、预赛和决赛前必须公布参赛者名单、赛鸽足环号码及电子环号码等信息。
四、集鸽完毕,鸽舍应彻底清空、加封。
第十一条 运送、司放、监放
按照“常规比赛”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名次录取
一、按照电子计时系统确认的成绩排列名次。
二、比赛中如电子计时系统出现故障,可使用人工计时。不能区分的成绩,名次并列,奖金平均分配;如所有成绩不能区分,则取消本次比赛排名,奖金由在有效报到期内的归巢鸽均分。
三、如在有效报到期内归巢赛鸽数量未达到规程应录取的名额,已排定的名次按规程发奖,剩余名次的奖金由参加决赛获名次的赛鸽均分;决赛无赛鸽归巢,奖金由所有参加决赛的赛鸽均分。
四、指定鸽赛、综合排名及团体赛名次录取办法按常规比赛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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