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棚认为有必要向广大鸽友做一些说明。
一、红生公棚改变规程发放奖金,事出有因。二OO五年红生公棚决赛按规程,司放地应当是陕西永寿,但裁判临时决定改放乾县,理由是永寿不足500Km,而且没有当地信鸽协会监放,监放单位是加油站<有监放单为据>。按照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第十三条司放,三款:司放时,有雾待晴、有雨待停,遇雨、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司放裁判长有权更改司放时间,但不得更换司放地点。第十八条监放,一款:监放单位必须是中国信鸽协会所属县以上的信鸽协会。其他信鸽组织(含俱乐部、公棚)无权接受监放工作,否则成绩无效。按照该规定这次比赛应当取消成绩!因改变放飞地点,加之天气恶劣,致使在有效报到期内仅回10羽鸽子。红生公棚按规定请示自治区信鸽协会,为了维护广大鸽友的利益,自治区信鸽协会作出决定,将剩余奖金由获奖鸽均分改为由决赛上笼鸽均分。由此引发了这场诉讼,获奖鸽主主张剩余奖金由获奖鸽均分,并启动了诉讼程序……
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银民初字第152号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信鸽比赛是全国体总确定的92项全民健身运动之一,属竞技体育比赛。既然是体育比赛,按照我国法律适用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应当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因信鸽比赛属竞技体育,当然必须适用《体育法》,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无论是类的概念还是具体案由,都没有关于本案案由的规定。什么奖金纠纷?工资奖金?贡献奖金?都不是!是体育比赛奖金!马拉多纳的上帝之手为阿根廷赢得了世界杯,有清晰的录像,失去世界杯的人为什么不去法院去诉讼呢?答案只有一个,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南京全运会我国某著名运动员误服兴奋剂,被禁赛、甚至不能参加2008年北京奥运会,这个运动员为什么不寻求法律救济呢?这是国际惯例,体育比赛只有仲裁,一裁终局,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对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银民初字第152号判决,我们只能表示遗憾!唯一能做的就是上诉………。
四、红生公棚决定:1、凡参加决赛的526羽信鸽鸽主即日起可到红生公棚领取均分的奖金, 780 元/羽;2、红生公棚将依法对本案进行上诉;3、如果出现二审败诉,红生公棚认赔421000元,526羽信鸽均分的奖金,任何情形下都不会改变;4、现在判决尚未生效,既使生效,红生公棚直接以现金支付421000元,根本不会出现谣传中所说法院冻结06年奖金(法院也不可能动专用资金);以及其他各种非法行为。
最后我们要说的就是感谢广大鸽友对我们的支持,我们将尽我们的全力,为广大鸽友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透明比赛环境,来回报广大鸽友对红生公棚的支持!感谢大家!
红生公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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