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与否,拍卖鸽的质量及健康状况或未来育种情况,以现场拍卖为准。无疑就是不承担真伪瑕疵责任,这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关照七:还是拍卖鸽介绍,如果说上一个“关照”是对拍卖信鸽主办者的“关怀”的话,那么这个“关怀”就是对参加竞拍的鸽友的。目前的《(信鸽)拍卖规则》中都有一个“特别声明”,对于拍卖鸽主办单位不负责拍卖目录中印刷错误责任,不承担外国原文翻译差错……。”这一节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这都是主办者的过错。(而不是卖主或是原鸽主的错),我们不妨设想一下:拍卖目录登出“将于3000年13月32日拍卖比利时阿连栋克、杨森兄弟鸽舍精选种鸽150羽”,估且不算3000年还有无杨森鸽舍,也不算月日和是否能有150羽,主办者只要称其中有一羽,或是其中有1000年来原舍繁衍出的,哪怕“杨森系”的都不为错了,甚至一句话:“印错了”就没有任何责任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8条、35条、42条、43条、61条都有对拍品责任的规定,简单地讲:主办者要了解瑕疵、查阅资料或鉴定,未说明瑕疵的(包括你自己印错的了)要承担责任。对血统书、证明文件、成绩、育种证明主办者无翻译的义务,只要提供原件展示即可了,如果要译就要保证准确无误,否则就承担责任甚至吃“官司”了。
关照八:这一个关照是个建议性的,民间拍卖有些是日用品、低价值的东西的拍卖,实际是社会委托。目前有些采用的是两种:自定起拍价格和拍卖行估价价格(一般估得比自定的低),如果是估价拍卖不成功,则无需缴纳佣金(拍卖费用)而自定价格起拍未成功和成功了都要缴纳一定的佣金。信鸽拍卖也应吸取可行的方式为宜,才有利于信鸽交流和更大众化。
关照九:信鸽拍卖不应成为一个“特例”、“大事”,应更广泛的提倡和走向普通大众,不是去追求均价成千上万,也不是去追求一只创造了“天价”,而应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交流鸽种的场所。北京市2001年12月中旬的一场《第三周日》的拍卖会有拍品649件,成交362件,成交额33万元,均价也不足千元,但已增值了8万5千余元,拍卖图的是卖、买和主办人都喜欢。
关照十:目前按有关规定,拍卖信鸽必须由拍卖公司(行)主持,那么这些拍卖公司就应该按拍卖法的规定去做,目前真正做到的肯定没有;不信提以下几条查对一下:
1、外国信鸽现持有人是谁作委托人的,有进口和纳税证明吗?
2、有几家拍卖公司目前保留有委托合同和确认书、拍卖笔录的。
3、是否违反《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4、拍前七日在报纸或新闻媒介公告,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
5、至于一些拍卖规则中的“需要发票应于拍卖结束后一小时内向主持(不是主办)单位现场索取,过时不侯。”不仅与法相违也真无理。
6、拍卖公司有哪位主持人懂鸽子(甚至是养过几年鸽子的)。
关照十一:拍卖鸽子应刊出委托人的姓名,比如拍卖一羽出生于杨森兄弟鸽舍的鸽子,他的委托人一般(或几乎)就不会是杨森兄弟,讲得通俗一点“A公司拍卖松下生产的电视机一台”松下公司只是生产厂家并不是委托人。如果拍卖人为了某种目的,不讲明或有意错讲(包括自己的疏忽)将涉及商业欺诈和违反法律及侵犯他人名誉、财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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