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不现实的。但是,为中国信鸽竞翔事业考虑,为这一项光荣而神圣的事业负责,从事这项事业的上上下下,应该从长远计议,从眼下开始,谋求制定约束和规范各级信鸽协会核心成员工作的制度法规。即使从当前来看,这也是十分需要的、大得人心的重要而迫切的举措。
(二)
竞翔法规的作用是无庸置疑的。立足当前中国信鸽竞翔运动本身,和中国信鸽竞翔运动在世界信鸽竞翔运动中的实际位置和实有水平,我们都应该迅速建立和健全信鸽竞翔法规,并依据法规有序的进行竞翔活动的操作和发展。这样看来,法规的作用有两个主要领域,一为构架当前的操作和运转,一为支撑由此而来的进步与发展。显然,后者的分量与意义更大,而且不是我们一贯的强项。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强调,我们的工作要与时俱进,这就提示我们,凡事要考虑到发展。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发展是硬道理。我们在制定所有的政策法规时,需要时刻想到适应形势的迅速发展。《2002法规》,目前主要考虑了对当前工作正常进行所需要的指导与规范,这是常项,也很有必要。从全国范围多年的信鸽竞翔活动实践中观察与分析,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极大地改善和提高各级信鸽协会主要负责人的文化层次、业务素质、决策能力、道德水准和发展意识,是超过《法规》对一般会员和裁判人员指导、规范意义的,更高层次的、更加重要的、影响更大的核心举措。直接关乎我们竞翔事业的发展速度。
各地信鸽竞翔工作的实践反映,协会的兴衰、工作的成败、竞翔风气的优劣以及诸如比赛形式、距离的选择与确定;赛线、赛向的使用;竞翔组织质量;每年的比赛次数;俱乐部的发展状况;连年竞翔成绩的持续优或劣;协会财务盈亏以及管理水平;协会在周边地区的影响力和获得的评价;本会会员的人心向背等等,无不与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整体素质能力密切相关。就《2002法规》里面“比赛通则”、“处罚条例”“裁判法”等内容来说,真正影响上述条文实施质量和实施效果的,还是协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协会的竞赛主要组织人、决策人。比如:《法规》的“比赛通则”部分,要求司放前,让赛鸽充分休息(不少于2小时)。协会的放鸽车未能及时抵达司放地,有关决策人可以强令司放裁判长提前开笼,使赛鸽根本未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或者决策人授意司放裁判长有意滞后开笼,甚至让赛鸽当日不可能归巢,以打乱正常的竞翔秩序和竞翔结果,达到自己和小集团的某种利益或愿望。“通则”规定,司放时,有雾待清、有雨待晴。遇雨、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司放裁判长有权更改司放时间,但不得更换司放地点。但是,新的通则也没有规定竞翔决策人是否可以更换司放地点。以往有事例,竞翔决策人命令前方司放裁判长更换司放地点,但是司放时间保密,距离的更改,使竞翔的直接参与者即广大会员无法知道赛鸽大致的归巢时间,贻误战机,葬送成绩,甚至导致整个竞翔活动失败。通则在这个位置,没有具体规定,约束不了协会的主要决策人,应该说是一个漏洞。此外,比赛距离不够中鸽协规定的实际距离的95%,互免监放,手续走过场,用缩减比赛距离制造分速的“突破”,骗取虚假荣誉。私自大幅度提高会费,随意制定训放费用额度,不公布帐目,利用恶劣天气或人为造成的竞翔失败,截留大奖赛奖金,不及时公布成绩,暗箱操作,长时间拖延奖金、奖品发放时间,上一年的奖项,下一年收取了会费之后再补发,以“丰”补欠,协会工作管理粗放,主要岗位安插亲信等等。尤其是协会主要领导业务水平差,又不肯学习提高,对协会的主体工作敷衍了事,得过且过,无法胜任竞翔工作的正确指挥和决策,经常的给当地的信鸽竞翔工作带来失误和损失。我们承认,各地基层协会多数领导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是认真对待信鸽竞翔事业的,也深得当地会员的支持与爱戴,这是我们的事业得以兴旺发达的中坚和依靠力量。但少部分不符合要求,跟不上形势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协会工作,拖了整体的后腿。
有鉴于此,在出台信鸽竞翔法规之后,建议中国信鸽协会还应该组织撰写配套颁发各级基层信鸽协会组织法。依法建立健全基层协会的负责人、决策人任职条例条件和标准,确定担任基层协会负责人应有的基本要求、任期年限,任免制度,遇有重大决策失误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引入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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