鸽协将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连续三年运营状况良好的公棚,市鸽协将授予“星级诚信公棚”荣誉称号。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整改、停赛处分。涉嫌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求法律责任。
(一) 已批准集鸽的公棚,擅自变更《竞赛规程》相关内容、不按规定集鸽的。
(二) 未按规定对赛鸽实施免疫接种的。
(三) 集鸽过程中,未及时公布收鸽数量或公布羽数不实并做虚假宣传的。
(四) 未履行承诺对赛鸽进行足够次数训放的。
(五) 对赛鸽飞失、病亡鸽通报不及时、不准确以及瞒报的。
(六) 对赛鸽发生的疑似疫情瞒报、谎报的。
(七) 在预、决赛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 其他事项
1、 凡未达标以及未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的各种形式的公棚不在本会监管之列,其行为以及引发的后果与纠纷,均与本会无关。
2、 凡未经本会及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的经营性组织及其活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冒用中国信鸽协会、
天津市信鸽协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否则本会将在信鸽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发表声明予以澄清,并视情节、后果追究其法律责任。
3、 本市各级裁判员不得擅自前往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的公棚执裁,否则将追究裁判员责任。
4、 本规定之条款与上级体育主管部门、中国信鸽协会下发的规章、文件精神有抵触时,当执行上级规定。
5、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 本规定解释权属天津市信鸽协会。
天津市信鸽协会
2006年元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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