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鸽饲养活动的管理,保障信鸽活动的有序发展,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鸽饲养活动及其管理。
本规定所称信鸽饲养活动,是指信鸽饲养申请、鸽舍搭建、信鸽驯养等活动。
第三条 信鸽饲养活动实行适度控制、有序发展、持证养鸽原则,信鸽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养鸽,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并主动处理好相邻关系。
第四条 上海
市信鸽协会(以下简称市信鸽协会)是本市信鸽饲养人的自律性组织,负责教育、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信鸽饲养活动,并受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对信鸽饲养活动进行管理。
区、县信鸽协会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信鸽饲养活动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 信鸽饲养人饲养信鸽,应当向鸽舍所在地的区、县信鸽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市信鸽协会的规定,加入市信鸽协会,持有
中国信鸽协会会员证,并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未按照市信鸽协会规定办理年度注册手续的,不得在本市饲养信鸽。
第六条 信鸽饲养人新建鸽舍,应当符合居住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和城市规划管理等
法律法规,征得物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区内环线以外区域多层建筑物阳台搭建鸽舍的,鸽舍基座不得超出阳台外侧30公分,鸽舍顶部不得超出上一层阳台楼板底部,信鸽出入踏板应当设置在阳台内;在市区内环线以外区域高层建筑物阳台搭建鸽舍的,鸽舍不应当超出阳台栏杆,信鸽出入踏板应当设置在阳台内;
(二)建筑物阳台内所搭建鸽舍与其他住户阳台相邻的,鸽舍应当隔断密封,并与上一层住户窗户距离1米以上;
(三) 鸽舍应当材质轻便、结构牢固、外形美观,鸽舍外形和颜色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鸽舍不得安装捕捉他人信鸽的设施,并不得改变和损害所附建筑物结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鸽舍:
(一)距离机场跑道两端2.3千米、距离机场跑道中线2千米以内区域;
(二)市区内环线以内人口密度较高区域。
第七条 信鸽饲养人搭建鸽舍,应当按照市信鸽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信鸽饲养人应当采取下列有效措施,防止信鸽产生污染,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
(一) 鸽舍每平方米所饲养信鸽不得超过8羽;
(二) 每日清扫鸽舍,保持鸽舍内外环境整洁;
(三) 定期鸽舍消毒、信鸽疫苗接种等防疫措施;
(四) 设置降低鸽舍信鸽噪音、防护鸽舍鸽羽和信鸽排泄物散播的设施;
(五) 防止污染建筑物公用水箱水源的措施;
(六) 信鸽定时驯放,每日不得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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