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瑾实习生王颖)《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今年6月起正式实施。这部历经2年多深入调研、论证、审议的条例,最终于昨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在天然湿地范围内的9类行为予以禁止,其中包括禁止捡拾鸟卵。
立法背景
保护湿地迫在眉睫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生态系统。我省湿地资源十分宝贵,全省有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湿地
168块,总面积29.3万公顷,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4%,虽不及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但我省的湿地很有特色,其中黄河湿地、红碱淖湿地、朱核心活动区湿地被列入中国重要湿地名录。但近年来,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导致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在一些地方,湿地水污染已十分严重。此外,湿地水资源匮乏,湿地生态用水在一些地方严重不足,导致湿地退化。这些状况,严重影响到了我省的生态安全,湿地保护立法已迫在眉睫,我省于2003年全面展开了立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并于2004年底形成初稿。
反复审议违规割芦苇最高罚500元
经过多次的论证和调研,2005年底,该条例草案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两次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专业意见,使得这部即将于6月起开始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更加科学规范,其中就包括了对湿地资源利用中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本次通过的条例规定:开发利用天然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和生长环境。在天然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放牧等活动,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公布的范围和时间进行。对于违反者,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据了解,此次立法还明确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和时间,必须遵循水禽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
条例链接
明令禁止九类行为
该条例规定,在天然湿地范围内,9类行为被明确予以禁止,其中包括:开垦、烧荒;擅自排放湿地蓄水;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沙、采石、采矿、挖塘;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向天然湿地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向天然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其他破坏天然湿地的行为。
在该条例中,还明确要求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调水等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天然湿地用途。临时占用湿地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核准,临时占用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