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鸽天地》文章转载(2007年第一期/总第67期/12页)
标题:市中级法院对“公棚迟归鸽引发的案件”做出终审判决
全文如下:
本刊2006年第五期曾以“公棚迟归鸽官司一案一审有结果”为题,报导了北京市门头沟区鸽友韩来顺因一羽公棚迟归鸽被公棚“自行处理”,遂以“财产损害”为由状告北京兰龙赛鸽公棚一案的过程和一审法院以原告“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原告韩来顺的诉讼请求。原告韩来顺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判决书上写道:“原审法院在双方均无法证明环号为2005-01-562020的鸽子归巢的确切时间的情况下,依据信鸽行业的惯例,判决驳回韩来顺诉讼请求并无不妥。韩来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由环号为2005-01-562020的公棚迟归鸽所引发的民事诉讼案终于画上了句号。这件诉讼案至少给信鸽界带来两条值得思考和借鉴的东西:
一、只有经过体育行政部门和省一级信鸽协会审批的公棚和《公棚竞翔规程》才具有合法性,举办公棚比赛的一方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据理直面
法律。
二、经过体育主管部门和上级鸽会审批的《公棚竞翔规程》是法院判定是非的重要依据,故公棚与参赛各有必须循章办事,不得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