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后,信鸽的疫情传染将变得更容易,其日常的管理难度也将非常艰难。
建议鸽友查看公棚的规程时,需更加注意公棚赛鸽舍的建筑面积,推测其有效容纳信鸽的数量,计算预备鸽、设限数量是否与鸽舍面积匹配,最好亲自到公棚现场观摩,以确保您的爱鸽能在饲养密度上得到基本保障。
二、公棚规程中设置的“陷阱”
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公棚的经理不懂信鸽竟翔规程,但他们制定出的相关规程,却明显违背《2002规程》的公棚规程,其是否存在黑幕或私下交易参赛鸽友不得而知;我们不言公棚是否有“作弊”之嫌,但有些倾向性问题,已经引起大家的注意,大家担心公棚为参赛者设置重重“陷阱”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1、裁判员充当“替罪羊”的潜在隐忧
负责审批公棚的鸽协有不少经费来自公棚的审批费和劳务费。假如公棚赔钱或倒闭,
则这些鸽协的日子也好过不了。既然鸽协已审批通过了这些公棚的违规规程,则势必在监管、选派裁判上大做文章,对公棚的违规、不公平做法,“睁一眼、闭一眼”,有的甚至可能在比赛时吹“黑哨”。
回顾2005年各地公棚的鸽钟扫描系统故障的事件背后,总会发现有些知名的裁判员搀和在其中,成为公棚比赛的一大“亮点”。鸽友们推测,只要公棚聘请出镜率高的的“亮点”裁判,则鸽钟扫描系统发生故障的可能性将非常高,这已成为一个倾向性的现实问题。
我们不相信裁判到底有多高明,他们充其量不过是公棚发生丑闻时的“遮羞布”或“替罪羊”而已。2004年若不是有鸽友检举揭发,××××公棚的“非正常飞行”事件也不可能曝光,但揭发的数量毕竟有限,所以“非正常飞行”事件的裁决也不可能做到完美。我们可以推测,还有部分获奖鸽也属于“非正常飞行”而获奖的,哪个裁判能准确裁决出吗?而“非正常飞行”事件的根源是公棚没有按照《2002规程》将足环密封。所以说,公棚管理不规范,鸽协日常监督不到位,才是公棚管理中最大的不公平,而不是依靠裁判员当日按照规程准确裁决,其到场裁判充其量不过起到对结果进行“公证”罢了。再高明的裁判员若不能针对性地解决公棚管理中的漏洞,其裁决将可能造成笑话。
2、鸽协监管不到位
到公棚探视和观看比赛的鸽友大多有如下体会:信鸽的体质差距非常大;比赛先归巢的信鸽大多集中于某个赛鸽棚;某一小群体的信鸽从训放到比赛,始终在几千羽信鸽的大群中先进棚;自己最后送的岁龄最小的信鸽比先送的大岁龄信鸽飞的好……。鸽友们大多怀疑这些公棚是否采用了对不同的赛鸽采用不同的喂养、开家训练、家飞训练方法,但目前没有公棚内部人员的检举揭发,所以事实还难以掌握。俗话说,“吃人嘴短、拿人手短”,如果主管公棚鸽协的有关人员,向公棚吃、拿、卡、要,必然对公棚监管不到位,则难以保证公棚公开、公平、公正地喂养和管理信鸽,更不用说比赛的公正性了。
3、“人为操作”灭了“自然竞赛”
《2002规程》之第二部分《公棚赛》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幼鸽必须为25—35日年龄,并套有所属协会当年正式足环。但是某些公棚在具体实施时,大于60日龄的幼鸽他们也照收不误。假若这些信鸽曾在决赛地家飞20日以上,难保其不会在比赛当日提前飞回鸽主家中,成为公棚——鸽主鸽棚的A、B棚,为参赛鸽的“非正常飞行”提供了机会。
《2002规程》之第二部分《公棚赛》第三章、第九条还规定,公棚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赛。其中也包括公棚主办方不得成为比赛者。但是我们可以发现某些公棚的规程中却有,若鸽主在训放前不交参赛费,参赛鸽由公棚处理的规定。这又意味着什么?××××公棚在非正常事件发生后,却暴露了某些参赛鸽属于未交参赛费,倘若鸽主不争辩,而这些信鸽又归公棚所有,则意味着公棚主办方也是参赛者。
《2002规程》之第二部分《公棚赛》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收鸽时,录入参赛鸽资料后必须现场将原足环密封,训放开始前必须套电子足环。该措施能有效防止公棚对不同的信鸽采用不同的管理,以及比赛时部分非正常飞行事件的发生。但规程发布几年了,公棚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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