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很有意思,鸽主抓住了公棚规程中没有约定15天后归巢的鸽子如何处理的漏洞而起诉了公棚,虽然一审败诉,但法院判决也还是值得商榷的。个人认为,在比赛规程没有规定、双方也没有约定或者没有证据表明鸽主已放弃迟归鸽所有权的情况下,这样判决欠妥。原因如下: 对于所有权的取得,民法通则有明文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规定了取得财产所有权要通过合同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此案中双方没有约定迟归鸽的所有权可以转移给公棚,比赛规程也没有规定迟归鸽的权属,因此,公棚主张可以自行处理的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鸽主不要迟归鸽了,即鸽主已抛弃迟归鸽。民法理论中,对于所有人抛弃的物品,占有人是可以取得所有权的。但是,这里必须明确的是,认定是否属于所有人“抛弃”的物品,占有人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即举证责任应当在占有人一方,如其不能举证证明所有人已经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则他要承担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责任。此案中可以看出,公棚并没有证据证明鸽主已经放弃了迟归鸽,因此,公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许有人认为,公棚规程规定了十五天内不领取归巢鸽,公棚可自行处理,这就视为公棚取得了所有权,十五天后回来的鸽子也应当适用这一规定(法院判决应当也考虑了这一普遍规定)。但个人认为,放弃所有权必须是所有人的明示行为,应当是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占有人一方制定规程的结果,这种强加于人的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显然,法院这一判决,有失妥当。 应当注意到,有的公棚在比赛规程中已经修改了关于迟归鸽的规定[如兰龙公棚2006的规程就规定了“未获奖鸽,由鸽主凭参赛卡及有效证件交50元人民币领回。拍卖会后次日15天内办理领取手续,注:(10月20日终止领鸽)鸽主不来领取参赛鸽,将视为本鸽主自动放弃参赛鸽所有权,本公棚有权做任何处理,鸽主不在主张任何权利”]但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比赛规程是何性质?如何完善公棚管理从而促进信鸽比赛的良性开展?在一段时期内还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有兴趣的鸽友不妨见仁见智地讨论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