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报名及收鸽
一、团体赛报名按竞赛规程的要求,以协会为单位报名。
二、个人报名
(一)国际比赛的国内参赛者必须向中国信鸽协会报名。
(二)公棚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赛。兼办种鸽舍的,公棚,不得开展“代挂足环,参加本公棚比赛”的业务。否则以作弊论处,向全国通报。
(三)参赛者必须详细填写报名单或参赛卡,交纳报名费和参赛费。无论何种原因,如在训放开始后仍未交参赛费者,成绩无效。
(四)对有意不收“特殊身份”参赛者参赛费的公棚(境外会员、协会领导和裁判员等),将以作弊行为向全国通报。
三、收鸽
(一)幼鸽必须为25-35日龄,并套有所属协会当年正式足环。
(二)收鸽时间最长为60天,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延长。
(三)由主办和监管信鸽协会派裁判员检查、核实集鸽情况,收鸽截止日10天后,游棚、病亡鸽不能再补送。
(四)当国家授权机构发布某一地区出现禽类疫情时,承办单位有权拒收该地区赛鸽;如在公棚内发现疫情,应由国家检疫部门确认,并视疫情销毁部分或全部赛鸽;公棚应退还会员参赛费(可扣除饲养费),不赔偿参赛者损失。
(五)收鸽时,录人参赛鸽资料后必须现场将原足环密封,训放开始前必须套电子足环。
(六)收鸽结束后,将参赛鸽信息原始数据库和原始材料拷贝封口,连同复印件报送主办或监管协会封存。
(七)收鸽截止日起10天后公布收鸽参赛者名单及有关信息。
第十条预、决赛集鸽
一、将棚内赛鸽集中,由协会选派的裁判员进行赛鸽电子足环扫描,核对号码、检查电子环的灵敏度等工作。期间应密切注意电脑显示屏序号与集鸽数是否吻合。
二、将确认后的赛鸽逐羽放人集装笼内并实施铅封,运送至司放地。
三、预赛和决赛前必须公布参赛者名单、赛鸽足环号码及电子环号码等信息。
四、集鸽完毕,鸽舍应彻底清空、加封。
第十一条运送、司放、监放
按照“常规比赛”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名次录取
一、按照电子计时系统确认的成绩排列名次。
二、比赛中如电子计时系统出现故障,可使用人工计时。不能区分的成绩,名次并列,奖金平均分配;如所有成绩不能区分,则取消本次比赛排名,奖金由在有效报到期内的归巢鸽均分。
三、如在有效报到期内归巢赛鸽数量未达到规程应录取的名额,已排定的名次按规程发奖,剩余名次的奖金由参加决赛获名次的赛鸽均分;决赛无赛鸽归巢,奖金由所有参加决赛的赛鸽均分。
四、指定鸽赛、综合排名及团体赛名次录取办法按常规比赛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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